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促进产业空间、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含政策图解)

2026-05-09 12:40:00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18日

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新材料产业集群,依据《广东省发展先进材料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深圳市培育发展新材料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发展重点和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从事新材料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重点支持锂离子电池、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钙钛矿光伏电池等新能源材料前沿技术攻关和规模化生产;有机发光材料及其配套功能材料、显示用光刻胶及其配套试剂、柔性显示用聚酰亚胺、偏光片上游原材料等新型显示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技术突破;第三代半导体衬底及外延片、高端导热散热材料、高频高速覆铜板、射频材料等电子信息材料研发和生产基地建设;铝合金熔丝增材、铝合金粉末增材、铝基功能材料、铝晶粒细化合金等先进金属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技术突破。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材料创新型企业入驻新材料成果转化园区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3年租金支持,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

第五条  对企业使用大科学装置平台开展新材料研发工作发生的设施使用费,每年按照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对企业牵头建设新型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电子信息材料等领域的测试验证线并对外提供中试验证服务的,根据其对外提供中试验证服务的机时和产能,每年对该测试验证线按运营费用的3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以实现国产化替代和产业化为目标导向,围绕新型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电子信息材料等领域,实现关键核心材料技术攻关。对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的,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等的重大项目,最高可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20%给予支持。

第八条  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投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产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各资助项目参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措施自2026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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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关于促进产业空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光明区关于促进产业空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18日



光明区关于促进产业空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筹集建设一批高标准、低成本的高品质产业空间,保障优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空间需求,吸引和留住更多优质企业扎根光明做大做强,推动打造产业集聚度高、支撑带动力强、竞争力显著的优势产业集群,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通过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强化政府引导,统筹业态布局,优化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化力量,促进优质企业集聚,实施“以空间聚产”,着力培养一批产业业态鲜明、贡献突出的高品质产业空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工业园区:光明区内产权清晰,用于生产制造的生产厂房;

(二)楼宇:光明区内产权清晰,用地性质为新型产业用地(M0)或商业用地(C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或研发办公用房(不含酒店、公寓、商场)。

第二章 支持筹建高标准产业空间

第四条 支持建设产业空间。鼓励提高厂房建设标准、建设定制化厂房。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支持提高建设标准。对按照光明区相关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二类指标新建的项目,分别按厂房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15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对确因生产工艺需要,有特殊层高需求的非单层厂房,经产业主管部门专题论证,通用型标准厂房可根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相关规定按实际生产需要设置厂房层高。

(二)支持建设定制化厂房。鼓励项目产权主体定制建设符合企业生产工艺需求的厂房。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前期签订的定制协议入驻园区的,按照该企业实际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旧工业区提质增效。对于符合条件的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改造项目,按实际改造费用的20%给予园区改造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项目竣工后,先拨付50%奖励;项目改造后首个完整年度内,达到提质增效相关要求的,拨付剩余奖励。对提质增效特别显著的示范典型园区给予超额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三章 打造高性价比稳定空间

第六条 强化初创空间保障。提供办公场地支持,支持创新人才和创业团队在光明开展创新创业,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最长3年租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优质企业(机构)享受创房租金优惠。对属于市区重点支持产业且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企业(机构),及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企业(机构)等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所列条件,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租金参考价格给予30%-70%租金优惠。

第八条 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一)结合用地性质分类,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增租赁工业厂房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或经营状况良好的工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增租赁楼宇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最高2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支持,最多3万平方米,最高优惠三年。对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后留在区内的企业参照上述租金支持标准执行。

(二)对当年产值(营收)超5亿元的企业及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连续三年产值(营收)增速为正,按照10元/平方米/月给予其产业空间租金支持,最多3万平方米。

第九条加大优质企业购房奖励。对在光明区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的,按总成交价的10%,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最高30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鼓励打造高标准制造业产业园。为充分保障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空间需求,遴选一批在产业定位、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物业管理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园区,打造为区级高标准制造业产业园。对保障优质企业空间需求的高标准制造业产业园,结合优质企业租赁面积,按经认定的园区市场租赁价格的30%-70%给予租金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对延链补链具有重要作用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 支持特色产业集聚

第十二条 支持打造特色产业园。符合条件的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每新入驻一家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8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符合条件的楼宇,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70%,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50亿元以上,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增量万分之五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每新入驻一家市级总部企业、资产管理规模达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境内、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100万、80万、50万元奖励。

(三)每新入驻一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销售额规模达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80万、50万、3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不包括本数。同时符合本措施同类型不同条款支持条件及光明区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申报主体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本措施涉及的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投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产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各资助项目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纳税;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方向;

(五)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租金价格是指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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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18日

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产业强区之本。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夯实制造业发展基础

  (一)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建设费用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审定建设费用的1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审定建设费用的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使用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和设备融资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支持,贴息期不超过3年。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4000万元。

  (二)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支持一批显示度高、带动性强、经济效益优的产业链关键环节重大项目布局,对符合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对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的,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等的重大项目,最高可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20%给予支持。对新获得国家“两重”(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直接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符合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最高可按照国家到位资金给予1:1配套。

  二、加快制造业创新升级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资质认证、成果转化、中小试服务或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等解决方案、技术及应用场景推广、交流培训、品牌宣传、展示体验服务。结合其实际提供服务情况,按不超过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四)健全制造业创新体系。对承担国家和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建设的主体,按不超过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五)提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对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目录要求的产品,依条件给予单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签订试用协议的试用单位,按一定期限内首台(套)产品实际试用费用金额的10%给予资助,单家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加速制造业数智化转型

  (七)支持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对企业实施满足工业数智化转型需求的网络升级改造,按项目实际投入(实际投入不低于50万元)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资助。

  (八)支持企业软硬件数智化升级。支持企业实施生产设备数智化联网改造,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聚焦关键环节部署数智化平台和软件,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九)打造数智化转型示范项目。支持企业打造数字化智能工厂,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认定一批“数字化智能工厂”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辖区首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认定的“卓越级智能工厂”或“领航级智能工厂”,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辖区首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认定的5G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

  (十)支持AI赋能制造业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支持企业推广具身机器人工业制造场景应用,每年评审认定具有行业引领意义的示范场景项目,最高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四、促进企业成长登峰

  (十一)实施“小升规”培育行动。对首次达到规上工业标准并成功升规,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

  (十二)实施“高精冠”跃升行动。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对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

  五、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十三)支持行业组织建设发展。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依法登记且实际运营的商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对光明区产业升级、企业发展、行业规范、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举办专业交流活动。对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活动,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六、附则

  (十五)资金管理及使用。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投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产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各资助项目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实施与效力。本措施自2026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

  (十七)解释权。本措施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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